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》及其实施规定、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( 以下称《阻断办法》 )等相关规定,《阻断办法》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 “特别指定国民清单”( SDN 清单)、 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,依法开展综合评估,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。
为维护国家主权、 安全、 发展利益 ,保护中国公民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商务部根据《阻断办法》第二条、 第四条、 第六条、 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 ,发布禁令如下:
不得承认、不得执行、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 13902 号行政令、第 13846 号行政令等规定 , 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,对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、 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、 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、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 “特别指定国民清单”、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。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