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【法规类型】 | 海关规范性文件 | 【内容类别】 | 其他 |
| 【文 号】 | 公告〔2026〕4号 | 【发文机关】 | |
| 【发布日期】 | 2026-01-11 | 【生效日期】 | 2026-01-11 |
| 【效 力】 | [有效] | 【效力说明】 |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,履行《国际卫生条例》缔约国义务,持续巩固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水平,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动态管理工作,共对19个口岸进行了达标考核,其中,10个首次申请考核口岸、9个改(扩)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申请考核口岸(见附件1),均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。
截至目前,全国共有277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,现将名单予以公布(见附件2)。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、2025年第7号予以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2.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(2025年度).xls
海关总署
2026年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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